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1号公告,调整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类消防产品(即气溶胶灭火装置、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